根據香港法例,外傭每七日須獲最少一天休息日(Rest Day)。休息日必須是完整的24小時,僱主不得要求外傭在休息日工作。
僱主與外傭雙方同意下,可以更改休息日的日期,但必須在同一個月內補回,不可無限期推遲或以金錢代替。
外傭享有每年12天法定假期(Statutory Holidays),與香港公眾假期相同,包括:
外傭工作滿一年後開始享有有薪年假(Annual Leave):
年假須在假期產生後的12個月內放取,不可無限期累積。若未能放假,須以金錢代替(日薪計算)。
如僱主在法定假期要求外傭工作,須在60天內安排補假,並支付當日薪金,而非直接以金錢替代假期。
不可以。法例規定每七日最少一天完整休息日,不可以金錢代替。
工作滿一年後開始,第一年7天,之後每年遞增,最高14天。
可以,休息日外傭可選擇留在家中或外出,僱主不應限制其自由。
不可以。法定假期工作須在60天內補假,不能以額外薪金永久代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