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傭在港住滿7年不會獲得香港永久居留權。這不是灰色地帶,而是香港《入境條例》的明文規定,且已經多次法庭裁決確認。
香港《基本法》第24條規定,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可成為永久性居民。但《入境條例》附表1第2(d)條明確規定:
外籍家庭傭工(Foreign Domestic Helper)在香港受僱期間,不得視為「通常居於」香港。
簡單來說:外傭的「居住」不計入7年計算。
2013年,終審法院在「入境事務處處長 vs 卡塔瑪里」一案中,以5比0裁定,外籍家庭傭工不能透過連續7年居港獲得永久居留權,相關法律條文合憲。
這個裁決具有終局效力,外傭在港無論住多少年,均不符合申請永久居留的資格。
外傭在港的身份只能以「外籍家庭傭工」簽證維持,每次申請最多2年,需綁定特定僱主。以下是她們不可以申請的:
2012年前,法律是否適用於外傭確有爭議,部分外傭因此申請居留。2013年終審裁決後,問題已有定論,但坊間謠言仍在流傳。
你作為僱主,不需要擔心外傭以此為由拒絕離港。若有外傭以「我有居港權」為理由拒絕配合,這是錯誤的法律理解。
提醒:若有中介或人士以「協助外傭申請居港權」為名收費,請立即拒絕——這是騙局。
不可以。香港法律明確規定外籍家庭傭工的居港期間不計入7年居留計算,已由終審法院2013年裁決確認。
2012年前曾有法律爭議,部分外傭申請挑戰。2013年終審法院以5:0裁定外傭不能申請,問題已有定論。坊間謠言仍在流傳。
是的。合約終止後,外傭的工作簽證亦同時失效,她需要在規定期限內離港或完成新合約的簽證申請。
理論上可以申請其他類別的簽證(如優才計劃),但需符合嚴格條件,且與外傭身份無關。一般外傭幾乎不符合其他簽證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