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外傭標準合約(由勞工處制定)的確有試用期條款——通常是首一個月。但很多僱主誤解了試用期的法律含義,以為試用期內可以「隨時炒人不用賠錢」。這個理解是不完整的。
標準合約試用期(通常1個月)的主要效果是:
即:試用期讓你可以用較短通知期終止,但外傭的所有法定權利(薪酬、醫療、假期)在試用期內完全適用。
試用期「隨時免費走人」的說法是錯誤的。
可以,但需給予7天通知或支付7天代通知金。若有嚴重不當行為(偷竊、嚴重失職等),可即時終止且毋須代通知金——但這與試用期無關,任何時候有嚴重不當行為都可即時終止。
| 誤解 | 實際情況 |
|---|---|
| 試用期可以不出糧 | 錯。試用期內薪酬照舊 |
| 試用期可以隨時免費炒 | 錯。仍需7天通知或代通知金及機票 |
| 試用期內不用給休息日 | 錯。法定休息日從第一天起就適用 |
| 試用期後才開始計病假 | 錯。病假從受僱首日起累積 |
行內建議:試用期的最大用途,是給你一個相對低成本(7天通知)的觀察窗口。如果外傭在首一個月表現出明顯不合適(技能不符、性格問題),應在試用期內盡早做決定,而非拖到試用期後才行動。
標準合約試用期通常為一個月,期間通知期縮短為7天。
需支付已工作薪酬、未放假期補償、7天代通知金(如未提前通知),以及回程機票費用。
有。法定休息日、法定假期從受僱第一天起適用。試用期不影響法定假期的權利。
觀察工作能力、溝通方式、與家人的相處。若有問題,在試用期內(30天內)以7天通知終止,是成本最低的選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