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外傭標準合約的通知期通常為一個月,僱主和外傭均適用。即:
合約首一個月(試用期)內,通知期縮短為7天(雙方均適用)。這是試用期對僱主而言最實際的好處——若在首個月發現問題,7天內可終止。
代通知金 = 一個月薪金(以最後薪酬計算)。若外傭薪金為每月$5,500,代通知金即$5,500。
代通知金不包括:膳食津貼(若分開計算)、額外津貼等。通常以基本月薪計算。
若外傭表明要立即離職而不願服通知期,你可以選擇:
通知期內,外傭仍有責任正常工作,薪酬照舊。若外傭在通知期內消極怠工,可書面記錄,但強迫她工作的執行難度大,實際上很多時候僱主會選擇直接支付代通知金提早終止。
雙方同意的情況下,可以縮短通知期(如雙方同意兩週後終止)。這是合法的,但建議書面確認以防日後爭議。
行內建議:若決定終止合約,提早告知(例如提前6週而非1個月)有助外傭安排下一份工作,令最後幾週的工作氣氛相對順暢。雖然法律只要求一個月,但多給一點時間往往是雙贏的做法。
標準合約通常為一個月(試用期首月為7天)。僱主和外傭均適用。
可以。若僱主不想外傭繼續在家工作,可支付一個月薪金作代通知金,即時終止。
可向勞工處登記,亦可從尚未發放的薪酬中計算代通知金(但注意扣薪法律限制)。棄崗記錄會影響外傭下次申請。
可以要求,但執行難度視乎雙方關係。若外傭消極怠工,書面記錄但強制執行效果有限。雙方同意縮短通知期可能更實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