可以。根據香港法例,僱主或外傭均可提早終止合約,但須符合以下要求之一:
合約終止後,外傭須在14日內離港,除非:
在港轉新工需符合「兩年規則」的豁免條件,並非所有情況均可在港轉工。
| 項目 | 說明 |
|---|---|
| 代通知金 | 一個月薪金(如無提前一個月通知) |
| 未付薪金 | 所有未結清薪金 |
| 代年假 | 未放完的有薪年假 |
| 回程機票 | 回原居地機票(即使提早終止亦須負責) |
如外傭拒絕離開,僱主可聯絡勞工處或警方協助。不建議自行強行驅逐,以免引起法律糾紛。
僱主或外傭如有爭議,可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調解或裁決,費用相對低廉。
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,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(即一個月薪金)。
無論合約是否提早終止,回程機票均由僱主負責。
可以,但需重新申請工作簽證,流程與首次聘請相同。
嚴重失職或欺騙行為可即時終止,但建議先諮詢勞工處或律師以確保程序正確。